厦门市网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网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Amoy Chamber of E-Commerce。(缩写:ACE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厦门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营销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紧密团结行业内人士,凝聚行业力量,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整体优势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进友谊,加强沟通,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厦门市网络营销行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为本会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条 本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金绿广场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加强与全国各地网商会相互交流沟通,为会员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商务合作提供机会;
(三)为网商提供电子商务辅导、人员培训、外贸人才引进等服务。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网商的综合素质;
(四)研究和探讨网商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切实的建议和依据;
(五)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六)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凡在厦门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营销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企业申请加入会员须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理事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集体利益与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起草行规行约,检查、核实各会员单位对行规行约的落实情况;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奉献,政治素质好;
(二)在网络营销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热心本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如需变动,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